[百姓关注] 汪某某,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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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8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近日
霍山公安成功侦破一宗入室盗窃案
“警察同志,我家里进小偷了,家中的银行卡找不到了,银行卡里存着我辛辛苦苦攒下来的积蓄,请你们帮我找找!”10月13日晚,家住霍山县衡山镇青少年活动中心附近自建房的朱女士,向霍山警方报警求助,称其晚上回到家中,发现家中有被翻找的痕迹,家中的衣柜、手提包都被打开,怀疑是家里进了小偷。朱女士立即检查家中物品有无丢失,发现放在家中一楼卧室的银行卡找不到了,于是报警请求民警出警调查。



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快速开展调查走访、现场勘查等工作,民警调查发现,在当晚8点51分,有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独自一人进入朱女士家中,几分钟后该男子从朱女士家中快速跑了出来。



民警经过线索梳理和侦查,分析研判出犯罪嫌疑人在离开朱某某家后,驾驶了一辆皖N牌照的长安SUV逃窜,在掌握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车辆情况后,民警很快锁定嫌疑人舒城籍汪某某的落脚点。



在舒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协助下,10月23日,民警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经讯问,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汪某某已被霍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提示银行卡、手机、金银首饰等财物都是不法分子的目标,广大群众一是家中最好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经常检查门窗是否牢固。发现家中门窗有破损情况要及时修复、加固。二是家中无人时要关好门窗,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三是保管好家里的钥匙,发现钥匙丢失要及时换锁。四是不将贵重物品、大量现金存放在家中。五是安装监控摄像头,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如发现财物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110报警。
警方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霍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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