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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关注] 六安发布警示!这些燃气器具,禁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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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4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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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经营者的一封信

全市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经营者:

您好!

近期各地频发的燃气安全事故告诫我们:燃气安全大于天,防患警钟须长鸣!作为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经营者,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是应当恪守的职业道德和应尽的法定义务,对此,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广大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经营者提出如下警示:

一、家用燃气器具的监管政策

禁止销售无CCC认证的产品。家用燃气器具现实行强制性认证(CCC)管理,2020年10月1日之前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含)之后产品未按要求获得CCC认证并加贴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禁止销售“直排式”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必须是强排式或平衡式(含室外型)的安全型热水器。

二、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所适用的强制性执行标准


微信图片_20230824092001.png

三、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要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之规定,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经营者应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得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

(一)燃气灶具:

1、家用燃气灶具现实行强制性认证(CCC)管理,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含)之后产品未按要求获得CCC认证并加贴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查验产品是否张贴有CCC标志,并通过“国家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验证书的真实性。

查询网址:


http://cx.cnca.cn/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certItemOne=B01¤tPosition=

2、查验炉头上是否有感应探针(探针应连接灶具),感应探针下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直径大约2-4毫米,一般安装在靠近火盖侧。

3、查验产品铭牌内容是否完整、合规,包括以下信息:(1)产品名称和型号;(2)使用燃气类别代号或适用地区;(3)额定燃气供气压力;(4)额定热负荷;(5)制造厂名称及商标;(6)制造年、月或代号;(7)额定电压(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V);(8)额定输入功率 (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kW/W) ;(9)额定频率(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Hz);(10)II 类结构的符号(仅在 II 类灶具上标出);(11)嵌装开孔尺寸;(12)集成灶还应增加其他组合器具相关标准铭牌明示需求。

(二)橡胶和塑料燃气软管

查验软管上连续长度每隔 300 mm 或单根软管标识内容是否完整,包括以下信息:1、产品名称、规格;2、制造商名称或缩写;3、产品标准号;4、制造季度和年份;5、使用期限(8年)。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俗称:减压阀或调压阀)

1、查验输出压力应不可调节,调压器调节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

2、查验产品标志、警示内容是否完整,包括以下信息:(1)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生产日期、使用年限及燃气流动方向;(2)带有压力或流量安全装置的调压器标志应在明显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超压切断”或“低压切断”或“过流切断”字样。其中带有超压切断装置的还应有额定切断压力;(3)商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应在明显位置以不易磨灭的形式标有“禁止家用”字样。

四、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的法律后果


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广大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经营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纪守法,坚决杜绝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2日

来源: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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