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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3〕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G4222和县至襄阳高速公路舒城(千人桥)至金寨(皖豫界)段项目(金寨县段)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于2023年6月9日以自然资函〔2023〕371号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1日以皖政地〔2023〕135号文件批准。
二、征收范围、面积和目的
本次批准征收金寨县5个乡镇的21个村(街道)共99个村民组集体土地405.7529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其中:
批准征收汤家汇镇豹迹岩村集体土地22.9038公顷、泗道河村集体土地12.6721公顷、汤家汇街道集体土地31.8624公顷、瓦屋基村集体土地1.1538公顷、竹畈村集体土地20.7526公顷。
批准征收南溪镇横畈村集体土地1.7007公顷、花园村集体土地26.1242公顷、门前村集体土地21.4011公顷、南溪村集体土地3.1103公顷、吴湾村集体土地47.2183公顷、余山村集体土地11.1244公顷。
批准征收古碑镇留坪村集体土地33.2439公顷、南畈村集体土地20.0539公顷、七邻村集体土地12.6767公顷、王湾村集体土地37.3781公顷。
批准征收青山镇茅坪村集体土地13.6940公顷、青山街道集体土地15.7143公顷、汤店村集体土地23.4960公顷、尧塘村集体土地 26.1614公顷。
批准征收流波䃥镇黄畈村集体土地7.1548公顷、流波村集体土地16.1561公顷。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交通设施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执行;涉及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金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通知》(金政〔2012〕3号)规定:在全县范围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的,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组为单位)的农业人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33号)规定执行。
五、法律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金寨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汤家汇镇、南溪镇、古碑镇、青山镇、流波䃥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2022年8月1日《金寨县人民政府关于G4222和县至襄阳高速公路舒城(千人桥)至金寨(皖豫界)段项目(金寨县段)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金寨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
来源:养心金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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