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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百态]
聚会饮酒出意外,“同桌的你”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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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城解放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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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0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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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安徽
亲朋好友相聚,桌上小酌几杯是人之常情,但若共饮人醉酒后发生意外身亡,同桌的你要担责吗?下面,我们通过裕安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因聚会饮酒引发的案件来为您解答。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9日晚,陆某某作为东道主、其子陆某陪同,邀请卓某某、李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等亲友在六安市裕安区某酒店聚餐。席间,卓某某因过量饮酒处于醉酒状态,其他人未加以劝阻,聚餐结束后,卓某某在下楼过程中,不慎踏空摔倒在楼梯转角的平台上失去意识,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当晚视频显示,散席时,酒店楼道灯或明或暗闪烁不停,在卓某某摔下时,酒店经营者和服务人员没有上前询问、帮忙。此后,桌某某家人将同席者和酒店诉至裕安区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卓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不胜酒力,却在参与饮酒活动时,忽视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置安危于不顾,造成因醉酒摔伤导致抢救无效死亡,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陆某某作为聚餐召集人,在明知卓某某年龄较大且患有皮肤疾病平时不喝酒的情况下,让其参与饮酒活动而未制止,造成卓某某醉酒摔伤死亡,其对卓某某的损害结果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10%的侵权责任。其余共同聚餐人,在卓某某饮酒导致人身安全面临风险、危害时,未尽到提醒、劝阻、照顾义务,应对卓某某的人身损害后果共同承担10%的侵权责任。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楼梯道照明灯采用声控装置,灯光闪烁不明亮,对顾客视线造成一定的影响,且未能设置安全提醒标识,在卓某某摔倒受伤后未尽到积极的救助义务,对卓某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10%的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聚会饮酒是一种正常的人际交往,但过量饮酒有风险,自身应注意适量饮酒,强迫性劝酒行为更不可取。在共同饮酒人醉酒后,未尽到适度注意义务的召集人负有将醉酒人员安全送至其居所休息或亲属面前照料,甚至是医疗机构救治的义务,该义务源于召集人的宴请、提供酒水、劝说饮酒等行为。而共同聚餐人应当根据客观情况,对其他饮酒人承担特别的注意义务,当饮酒人的人身安全面临一定的风险和危害时,其他聚餐人对饮酒人负有照顾和救助义务。作为酒店,应充分履行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职责,对照明、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应提供安全保障。
特别提示
亲朋相聚是喜事,但下列四种行为切莫有,小心担上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比如明知对方存在酒精过敏、身体不适或者吃了头孢类药物不能饮酒等情形,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比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席人员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而导致损害。
4、酒驾未劝阻导致车祸等损害
明知饮酒者酒驾而未加劝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果,共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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