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学明涉恶案,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被告人刘学明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李术兵(已判决)、刘洪松(已判决)先后在霍邱县城关镇成立某金融网公司、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某汽车租赁公司,并以此为名对外高利放贷。被告人刘学明从2016年5月份开始为李术兵等人提供借贷资金并从中获利。李术兵、刘洪松、刘学明指使恶黄加盟等人采取威胁、辱骂、殴打、喷漆、喊喇叭、拉横幅、泼洒污物、上门吃住等非法手段逼迫他人偿还高利债务,逐步形成了以李术兵、刘洪松为首要分子,以刘学明、刘良军、刘国章为重要成员,以黄加盟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李术兵、刘洪松组织该犯罪集团成员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霍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学明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骚扰等方法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