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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关注] 哄抬价格,拟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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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6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2022年4月4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进行疫情期间价格检查时接到群众举报,六安市金安区银河菜市场内某一摊位在售的洋葱、皱皮青椒的销售价格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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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2022年4月4日,六安市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后,当事人为牟取暴利,在洋葱的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洋葱的销售价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2022年4月5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处以五万元罚款。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将严处!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发文,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全省范围内经营者销售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与生产防疫用品和基本民生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等价格行为。

      明确价格涨幅按如下规定认定:(一)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3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二)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100%。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导致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明确规定了处罚依据,经营者销售上述基本民生商品以及防疫用品等,如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中的哄抬价格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

      各市场生产、经营单位疫情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的管控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来源:六安新闻网
发表于 2022-4-6 09: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就不要抬价格了吧,不然吃不起啊
发表于 2022-4-6 09: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这时候哄抬物价,不地道
发表于 2022-4-6 11: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城南这边的超市不查查吗
发表于 2022-4-6 17: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非常好,对于趁机涨价,哄抬物价的不法商家应当严肃查处。
发表于 2022-4-6 18: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黑心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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