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电梯加装流程,便捷群众操作申请,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六安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起草了《关于六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3年9月28日-2023年10月28日
二、征集方式: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与长安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5楼2515室,邮编:237000;
(四)联系电话:0564-3925954。
发挥业主的主体作用,通过充分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方案,并由业主自主组织实施。
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开辟加装电梯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流程、手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动员宣传、政策解释、统筹协调等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做好加装电梯实施过程中的矛盾调处等工作。
规范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强化过程监管和电梯使用登记,确保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安全。明确电梯使用单位(人)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责。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电梯加装:
(一)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
(二)未来5年内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范围和计划;
(三)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地面4层以上(含4层)非单一产权无电梯的住宅;
(四)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申请人为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人)即实施主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的全体业主,其中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不影响本幢房屋其他单元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
申请人可集体书面委托业主代表、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等工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应当充分听取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签订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协议,明确委托的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编制专项设计、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明确电梯使用维护管理人(单位)。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加装电梯进行专项设计。进行专项设计前,实施主体须委托专业机构对住宅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实施主体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建申请,并提供加装电梯的书面协议和实施方案,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验,并对地下管网(水、电、燃气)等进行现场勘探,出具勘探报告后,组织实施主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本单元(或本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召集加装电梯所在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帮助业主协调有关事宜,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并书面确认。
各县(区)可结合属地情况给予一定财政补贴,补贴资金由各县(区)自行承担。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凭相关职能部门对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意见、电梯使用登记手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向所在县(区)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补贴。县(区)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严禁电梯企业提前向申请加装电梯居民收取市、县(区)财政补贴资金。
县(区)加装电梯主管部门应指导属地街道(社区)统筹托管群众自筹部分资金,分街道(社区)设立托管账户,在群众与加装电梯企业签订协议后,将群众自筹部分资金汇入属地街道(社区)托管账户。对群众自筹部分资金,由属地街道(社区)依据群众与加装电梯企业签订的协议约定分节点进行支付。
落实属地责任,扎实开展摸底。单元楼栋内有1户以上(含1户)有加装电梯意愿,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牵头对该单元楼栋开展全面摸排,详细了解居民意愿,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增设电梯工作,组织业主调解,推动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有效开展。
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县(区)主管部门要对加装电梯全过程开通绿色通道,在联合审查、专营单位管线移位及设施改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取得、综合验收等环节予以优先办理。
制订管养方案,保障后期使用。加装电梯企业在与群众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前应及时告知县(区)主管部门。加装电梯协议内应明确电梯后续管养内容,后续管养既可由加装电梯企业统一进行管理维保,也可由加装电梯企业委托物业等第三方进行管理维保,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服务收费方案等事项。
加大宣传力度,核实宣传内容。属地街道(社区)要积极配合加装电梯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如政府资金补助、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与城管部门、物业公司、加装电梯企业沟通,落实宣传场地、明确宣传时段、核实宣传内容,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县(区)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企业宣传准确性和真实性。
感兴趣的小伙伴们可以点击
“原文”跳转相关页面,查看起草说明和关于六安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并发布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