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驾入刑”规定已有十余年,但酒后驾驶行为仍然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屡罚不改,近期,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就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后再次醉驾被查处。
2023年1月1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街道长健超市门前路段时,撞上袁某某停在路边的四轮电动车,后张某某驶离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7mg/100ml。经查实,此前张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六安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500元;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六安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裕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移送法院起诉,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裕安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已于4月12日开庭并当庭宣告,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提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切莫心存侥幸, 触犯法律红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