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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六安三十铺,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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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巾心灵美
毛巾心灵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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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2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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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某小区,一男子在业主家装修拆墙时,不慎被倒下的墙壁推出阳台,意外坠楼身亡。
事后男子的家属向业主索赔110余万,但对方坚称自己无责,只愿人道主义补偿5万元
,
经多次沟通,双方未能在赔偿金上达成一致。
今年2月8日,家住六安金安区的58岁男子楚某经人介绍,去帮男子陈某家拆墙和清理垃圾,
双方口头约定费用为1500元
。之后楚某带着儿子来到陈某家,并按照要求拆除在阳台与房间之间的墙面。
父子俩开始砸墙,当时儿子小楚看到阳台上还没有铁质栏杆,只有几根用混凝士制成的大约80厘米高的柱子围栏时,提醒了楚某要注意安全。楚某没有太放在心上,先从房间内砸了一半墙,然后又站在阳台上敲了几下,墙体很快就摇摇欲坠了。小楚见状赶紧提醒父亲离开阳台,谁知话音刚落,
墙体就彻底坍塌,楚某因闪躲不及被墙体推出了阳台,从7楼直接坠下。
事发后楚某的儿子马上拨打120求助,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立即进行抢救,由于伤势过重,
楚某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2月23日,家属将楚某安葬在当地一个公墓。之后,楚某儿子小楚找到陈某,希望双方能妥善解决此事。楚某儿子小楚告诉记者,
他们找律师测算了一下相关费用,遂向雇主陈某索赔110余万元。
陈某坚称自己无责,
一开始还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10万元,但后来又改为5万元,表示“如果起诉,一分没有”。
小楚无法接受陈某的方案,基于这样的情况,
目前小楚聘请律师,准备起诉陈某进行索赔。
那陈某到底该不该担责?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楚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事件中,
陈某作为雇主就有义务保障老楚父子的安全。
由于陈某家阳台没有栏杆,所以危险性较大,而陈某并未提醒过老楚父子,且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陈某也要为楚某的坠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表示,房屋装修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如果是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
,建议施工之前双方签订合同以明确责权利,特别应当约定书面的安全责任、消防责任等问题,装修时业主要给工人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比如拴上安全绳,搭好安全架等,同时工人自身也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业主要在现场提醒工人安全施工
。
反过来说,业主尽可能选择专业的装修公司,工人一般都有工伤险,对业主来说能得到相对专业的服务也能避免类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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