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交通法规 文明平安出行
——致广大非机动车驾驶员的一封信
广大居民朋友们:
“疫”去春来,春暖花开,全市陆续复工复产复学复市,你们的出行安全,我们始终牵挂。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公安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为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给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求,金安公安分局和交警支队三大队正在开展“防事故、保安全”的道路安全宣传,请广大非机动车驾驶员积极学习交通安全知识,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自觉做一个文明交通的践行者。在此,特向你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驾乘电动车、电动三(四)轮车的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得加装遮阳篷。
案例:2020年12月27日6时许,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淠河北路与寿春路交口附近撞到娄某驾驶停放在道路上的皖NBXXXX重型货车尾部,致程某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驾驶非机动车加装遮阳棚、未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得酒后驾驶、违规载人、超员超载、闯红灯。
案例:2022年02月19日14时许,亳州市谯城区立德镇郭庄村村民郭某与祁某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前往鱼塘捕鱼,途中掉村庄生产队路边水沟,致6人死亡。
事故原因:饮酒、超员。
三、驾驶非机动车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
案例:2020年11月24日17时53分,李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兰溪路逆向行驶至长江东路交口附近路段,与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黄某左腿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后李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事故原因: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
四、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案例:2021年12月23日04时30分,张某驾驶皖鲁PY3XX重型货车沿237国道行驶至577KM+20M处,与宣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宣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
当前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但防控仍不可放松。无论何时,人民警察始终是您在路上的忠实守护者,我们将一如既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全力保障道路畅通,为您平安出行保驾护航!
祝你们身体健康、阖家欢乐、一路平安!
六安市金安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