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丈夫起诉不仅要求离婚,还要妻子返还彩礼。近日,舒城法院千人桥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案情摘要
张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见面后两人情投意合,感情迅速升温。双方于2018年5月订立婚约,当日张某给付订婚彩礼28800元。2018年12月,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张某给付结婚彩礼38800元,并于婚后再次给付李某2万元。2019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外地生活。2021年4月,李某离开张某回到老家工作,之后双方经常因各种矛盾发生争吵。现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称因举债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要求李某返还。
法院审理
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称陪嫁2万多元,另带现金2-3万元,均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因此张某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根据。李某同时表示如果判决离婚,自愿放弃陪嫁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均同意离婚,依法予以准许。张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李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于张某所称的债务并不知情,且张某及其申请的证人均表示李某确不知情,同时考虑到二人婚姻持续时间已达三年,张某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故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三年,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因难,张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婚姻非儿戏,我们要积极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正确的婚恋观,引导社会良好风尚,幸福小家庭,和谐全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