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专项整治!关于群租房!
近日,六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文,为进一步深化群租房安全监管,提升群租房安全管理水平,消除群租房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安委会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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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内容
群租房是指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隔改建成若干小间,出租居室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10个以上的房屋。主要表现形式为:
➣ 在房间内布置多张床位,按床位出租的;
➣ 在客厅、房间、厨房、阳台分割成若干小间,按间分租的;
➣ 出租给单位作为集体宿舍,未进行分隔的。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违法搭建建筑物、构造物;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2.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室内装修前,未依法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的;
3.出租房屋时,没有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参照合肥市人均租住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执行);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4.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出租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安全责任的;承租人未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功能和结构,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混合设置的。
5.违规设置在居民住宅建筑内的。
6.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充电。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或者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8.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分隔。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合用。
9.私有房屋出租的,没有持合法有效证件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公安机关备案。
10.用电行为不规范。电气线路未采用阻燃电缆并沿墙敷设的;电表后未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的;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的;超负荷使用电器的。
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危及房屋、人员的风险隐患。
工作责任
(一)属地责任。
各县区是群租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人员和经费,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统筹组织开展群租房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群租房管理实施主体,要整合社区及各类协管员、网格员、信息员、物业管理人员等辅助力量,建立“乡镇(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组织实施群租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部门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群租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1.住建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排查群租房结构安全问题;查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依据职责查处群租房不符合安全、防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落实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核查群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租赁行为。
2.城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单位配合开展服务区域内存量群租房排查,并开展安全宣传;依法查处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监管,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加强装修过程巡查;依据职责,依法对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公安部门负责群租房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依法查处打击涉及群租房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出租人是否向派出所申请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书进行检查;核查转租(转借)人是否向派出所申请备案;维持整治工作现场秩序,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4.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消防宣传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物业管理单位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加强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广群租房密集区域建立微型消防站、配置简易逃生器材和简易消防设施。
5.电力公司对涉及群租房的供电企业资产、供配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对群租房及其内部用电安全隐患治理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并做好安全用电宣传。
6.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群租房涉及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7.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8.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群租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相关经营行为监管,依法查处无照从事房屋中介行为,对群租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进行公示;推广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合同示范文本库中的示范文本,加大对装饰装修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监管。
9.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处理重大突发事件;负责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0.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属地政府加强法治宣传;指导、监督街道(乡镇)做好涉及“群租”等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等工作。
(三)主体责任。依法落实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相关安全责任。
➣ 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房屋建设、使用、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及时核对并报送承租人信息,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在租赁期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承租人应当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在租赁期间自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利用居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房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安全管理的行为;是流动人口的,要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是境外人员的,要依法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主动遵守租赁房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居间、代理活动,核验出租房屋合法权属证明,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加强装修过程巡查,及时发现上报违法违规装修行为。
➣ 出租房屋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
时间安排
➣ 摸底排查(2023年9月)
➣ 整治隐患(2023年11月底前)
➣ 督导检查(2023年11月中下旬)
➣ 总结提升(2023年12月底前)
来源:六安市住建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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