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咬伤路人!六安一法院判了!
2021年11月,原告刘某前往被告吴某经营的饭店途中,吴某饲养的狗突然冲出狗笼,将刘某扑倒在地,咬伤其左大腿。刘某立刻报警,并前往医院清洗伤口,接种狂犬疫苗。
但因伤势严重,造成感染,为此花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83463.47元。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刘某遂诉至霍山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吴某认为狗是其帮朋友代为饲养的,且赔偿金额过高,不应该由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向法院申请对刘某的伤情进行鉴定。
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法院根据鉴定结果,依法判决吴某赔偿刘某因此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61551.81元。对于判决结果,双方均予接受。
法官释法:当下饲养犬类宠物的现象日益普遍,因饲养动物造成的侵权损害责任纠纷也逐渐增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官也提醒大家,饲养宠物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看管好宠物,切勿因个人大意导致宠物伤人毁物现象发生。
来源:霍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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