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家长”出庭!裕安区法院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5月10日,裕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其中一名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近亲属均不能到庭,裕安区法院启动“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程序,经被告人同意,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代理“临时家长”出庭参加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庭审,充分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益。
该案一被告人小兵(化名)因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为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小兵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近亲属均不能到庭。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委派一名具备法律知识、熟悉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工作的代表作为小兵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活动,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临时家长”的到来,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小兵心理上的恐惧和焦虑。庭审中,与审判人员一起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小兵当庭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会好好做人。
“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的实施,是裕安区法院积极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制度的生动实践。“合适成年人”通过对未成年人进行沟通、抚慰、教育等工作,能够在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裕安区法院对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坚持,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原则的坚守。
普法小贴士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指,在法定代理人不能、不宜到场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由合适成年人在场参与保障未成年犯司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合适成年人”作为未成年被告人的“代言人”,既要在其与司法机关沟通时起到桥梁作用,也要有效监督司法活动,在刑事诉讼中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来源:裕安法院
未成年,很好奇他犯了什么错 意识到错误就行,以后好好做人 好好改造吧,大好前途等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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