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裕安区人民政府发布了《裕安区2024年第一季度住房租赁补贴公示》。
根据《六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下列人员经本人申请,社区、街道、区民政局、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符合住房租赁补贴申报资格,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享受保障人数共150人,共计发放69720元。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注意事项
在六安,不少公租房室内均配备了橱柜、马桶、浴室柜、淋浴等基础生活设施,承租家庭只需添置简单家具就可拎包入住,满足了群众基本的住房需求,也减轻了生活压力!所以,有需求的人群,如果还不清楚怎么申请?哪些人可以申请?补贴标准是什么?接下来的内容,一定要看!1.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公租房补贴办法》规定,公租房租赁补贴即为租住公租房发放的租金补助。公租房租赁补贴对象为:租住市本级公租房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2.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条件有哪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本人及家庭成员未拥有3万元以上车辆(营运车辆除外)。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地址需位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后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职工养老保险;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中心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地址需位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签订1年及以上聘(任)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在签订聘(任)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后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职工养老保险;户籍不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中心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3.租赁补贴标准是什么? 《公租房补贴办法》规定,租赁补贴的标准根据本行政区域申请对象家庭的成员数量、自有住房面积等合理确定(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除外),保障面积标准为1人户家庭20平方米、2人户家庭35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家庭50平方米,保障面积内补贴市场化租金的70%,超保障面积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部分补贴市场化租金的30%,超保障面积15平方米以外部分不予补贴。月租金补贴金额=(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市场化租金×70%+超保障面积15平方米以内面积×市场化租金×30%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的标准为市场化租金与成本租金(1元/平方米)的差额部分。对于不符合城镇低收入人员,但符合三类群体保障条件的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退役军人、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人员的家庭可在原享受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为充分保障群众权益,前期我市相关部门对市本级现有42个小区已入住的7391套公租房分小区、分地段、逐套、逐户对照现行房租标准和市场化租金标准进行6轮18套方案比对测算,经反复比对择优选取了3套方案40户样本再次深入测算论证后,确定按不同人数补贴不同面积、不同市场化租金标准的方式,进行差异化补贴。同时,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补贴标准为市场化租金与原租金差额,并可先领补贴,后交房租。
4.今后公租房租赁补贴办理更便捷高效 《公租房补贴办法》规定,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免审即享、即申即享”的原则实行公租房配租保障,由市城投公司合理确定分配方案,便捷办理配租手续。 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地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线下提出申请,也可自行在皖事通APP、安徽政务服务网六安分厅进行线上申请;规定申请审核总时间从省级规定的46个工作日压缩至16个工作日,群众办事更加便捷高效。
5.这类情况可免收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租金 《公租房补贴办法》规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租补分离”的政策实施租房补贴。先依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支付房租,后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值得一提的是,租住公租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生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免收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租金。
6.有以下情形应退回公租房或中止租赁补贴 《公租房补贴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或中止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等情况,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损毁、破坏公租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在公租房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承租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发放租赁补贴,追回自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租赁补贴。 有(四)、(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租房,涉及违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住房保障系统,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来源:裕安区政府、六安第一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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