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裕安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几起 药械化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安徽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店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3年5月6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店进行检查,在该店药品柜中发现2盒太宁复方角莱酸酯栓、2盒双益卡马西平片、1盒永宁琥珀酸亚铁片、3盒圣大甲磺酸酚妥拉明片超过有效期。该店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至案发时,上述过期药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计227.9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7月18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8盒超过有效期药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裕安区某镇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7月25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镇村卫生室开展监督检查,在该村卫生室药房的药品柜中发现1袋过期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捆扎止血带”。经查,该过期医疗器械于2022年3月从淮南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进价13元/袋,用于患者诊疗不另行收费,货值金额为13元,上述医疗器械过期后未给患者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21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六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某店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3年9月7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接投诉举报后,对六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某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化妆品销售区域陈列有被投诉举报的“熟睡宝舒缓精华液”产品。经查询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APP中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该产品的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034064,该备案已于2022年9月5日被取消备案。
经查,涉案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5月28日从合肥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共计购进10个,进货价格为18.8元/个,售价为28.8元/个,共销售出7个,剩余3个。2022年12月2日,当事人曾经收到供货商的产品召回通知函,但当事人未能按照召回通知要求将产品下架召回。经查询当事人电脑销售系统,上述“熟睡宝舒缓精华液”产品均销售于该化妆品备案取消之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88元,违法所得70元。
当事人在案涉化妆品取消备案后继续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7日,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取消备案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