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霍山县2023年第9批次村庄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8日以皖政地六〔2023〕72号文件批准。
二、征收范围、面积和目的
拟征收衡山镇高桥湾村、永康桥村以及黑石渡镇杜家冲村的2个乡镇、3个村(社区)、4个村民组的集体土地3.2090公顷,其中,涉及衡山镇高桥湾村新桥组、大碑凼组面积1.1680公顷,涉及衡山镇永康桥村凉亭组面积1.1549公顷;涉及黑石渡镇杜家冲村平顶山组面积0.8861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执行;涉及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涉及安置农业人口117人,其中劳动力70人,拟通过货币安置117人,社会保障安置22人。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霍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通知》(霍政〔2017〕66号)规定:在全县(区)范围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的,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村民组为单位)的农业人口,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33号)和《关于调整霍山县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筹集标准的通知》(霍政办秘〔2022〕43号)规定执行。
五、法律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霍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为准)实施土地征收事宜。
(二)2023年4月6日《霍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9号)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霍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
来源:安徽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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