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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关注] 六安一男子无视禁渔令,破坏水域生态获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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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2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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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舒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判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责令其赔偿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和修复费用合计人民币4836元,并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至舒城县某镇晓天河水域,使用电捕鱼设备捕捞鲦鱼、红尾鱼若干。经检测,张某某使用的捕鱼设备实际输出电压为300-800V,超过国家标准。

2022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经舒城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对渔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张某某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小河鱼22.18公斤,造成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554.5元、渔业资源间接经济损失2618元、渔业资源恢复费用1663.5元,合计4836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张某某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对公益诉讼机关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保护鱼类资源,呵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杭埠河、丰乐河等作为舒城县的主要水源,鱼类资源丰富,其中被告人捕捞的红尾鱼野外非常稀少,已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政府颁布禁渔令不仅是保护鱼类,还为了修复生态系统,提高渔业经济。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侵害了公共利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遵守禁渔规定,保护好舒城境内水域的生态环境,共同维护和谐融洽的生态平衡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舒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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